| 岁末职场两大热门:裁员有何规定年奖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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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终职场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单位效益好,少不了发一笔年终奖;忧的是企业不景气甚至濒临倒闭,不得不裁员以节省开支。发年终奖本是好事,但如果该得的没得到,劳动者的权益势必受到损害;裁员对于劳动者来说,总是件让人惶恐的事,但如果事先明了企业裁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规定,您的合法权益就不会轻易地被侵犯。
本专题就针对裁员和年终奖发放涉及的法律问题作深入解读,以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心中有数,维权有据。
企业裁员需严格遵循规定
哪些情况可以“裁员”
“裁员”全称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政府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除了经济性裁员外,如果企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岗位。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裁员须严格依照程序
根据《劳动法》和今年3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裁员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以及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四类人不得裁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经济补偿如何算
遭遇裁员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要办妥退工手续
退工手续对被裁员工至关重要,办好了退工手续,员工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7天内要办退工手续,包括给劳动者退工单第三联、发还填妥招工退工期限并盖了章的《劳动手册》和在相关职介所办妥退工手续、在社保中心封存劳动者社保关系。
同时,公司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员工离职的最后一天。
裁员期间勿辞职
企业面临裁员前,往往人心惶惶。此时,若员工主动辞职,就意味着放弃了一旦被裁员所能享受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因此要仔细斟酌后再作决定。此外在裁员前和裁员过程中,员工也千万不要与企业签订任何表示“辞职”的协议,以免给企业作为逃避法定义务的证据。
提醒 避免年终奖误区
误区一:
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发一部分作为年终奖。
《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及对用人单位的赔偿金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外,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扣发。
误区二:
发放年终奖时不在册劳动者不享有年终奖。
年终奖属于工资,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及对用人单位的赔偿金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时已辞职为由不发年终奖。
另外,《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规定说明: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此权利仅受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提前通知期的限制。“误区二”的做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上述权利的限制,与法律法规相悖。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以及用人单位的整体效益制订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可以采用单一式的发放模式(如:只发年终奖),也可以采用复合式的发放模式(如:年终奖+双薪+旅游费)。
重点
年终奖发放应依据合同规章
什么是“年终奖”
年终奖顾名思义,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奖励。
各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不尽相同,主要不外以下几种: 双薪,即在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组织旅游或发放旅游费;一次性奖金;按股票分红;派发股权;实物年货。
年终奖属于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量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方面组成。上述规定说明:奖金属于工资。
另外,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生产(业务)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实物年货属福利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视为劳动报酬的“年终奖”只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部分。股票获得分红是投资收益,实物年货是其他福利,这些虽然常被笼统地称为“年终奖”,却都不属于工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和年终加班的加班费是两个概念,企业不能以支付了年终奖为由,不向员工支付法定或者约定的加班费。
年终奖的发放原则
年终奖发放应该依照两个原则,一是以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二是同工同酬的原则。
由于年终奖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在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有约在先的情况下,是否发放年终奖应按照合同和规章办理。比如许多企业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与每个员工的绩效挂钩。当然,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但是如果合同和规章都没有对年终奖作出约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企业就应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新员工和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也应同样享有年终奖。
典型案例
员工主动辞职
错失经济补偿
两年前,夏先生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主管,月薪6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的效益很好,可从去年2月开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今年2月公司准备实施裁员计划。
今年3月,夏先生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他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公司批准了夏先生的辞职报告后,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夏先生为此申请仲裁也未获支持。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何种原因都让劳动者打一份辞职报告或填写一份《辞职申请表》,并声称只是履行离职手续。而事实上,是他们在给劳动者设置陷阱,因此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上当受骗。
员工在年中离职
享受一半年终奖
张先生2002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5年7月离职。今年1月,他得知公司发放2005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但公司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张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
张先生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他认为离职员工也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年终奖既然是对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公司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歧视离职员工。
公司则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张先生7月离职的具体情况,他应当得到一半年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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